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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1日 10:3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院新生,须持《四川警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日之前向学院招生就业处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

未按时报到逾期一周或请假期满逾期一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招生就业处同意,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学生响应国家对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号召,遵照相应规定参与校外创新创业;

(二)因病或其他某种特殊原因者。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必须在入学资格保留期满后,于当年910日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招生就业处审查,报教务处批准,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大学生新生应征入伍,按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办理。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到学院财务部门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持由学院财务部门出具的交费证明和学生证到所在系(部)报到注册,不履行交费手续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取得的学籍有效,不注册者不能修课;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事前应向学生处办理请假手续,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到所在系(部)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假满后持有关书面证明到所在系(部)补办注册手续。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八条 普通本科学生的学制为四年,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六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取得学籍后,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学院本科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规定的准予毕业的最低学分总数及学分构成要求方可毕业。在规定基本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以学年为单位,一般不超过两学年。

第九条 学生以学院本科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学业指导教师指导下,确定学习计划。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

第十条  学生在与学院签署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可参加经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创新教育学分或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的形式可以是自修,也可以是跟随下一个年级旁听。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

重修结束后的考核只允许一次,一般安排在毕业学期进行。

第四章 辅修、第二专业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主辅修和第二专业制度。

第十五条 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可取得辅修和第二专业学习资格。取得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选课后,方可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可通过组班和跟班两种方式修读辅修和第二专业。

第十七条 修读了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课程,但未取得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证书的学生,其学分可算为相应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按学院本科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正式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一般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记分形式有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学生体能训练的考核采用达标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需申请缓考,按《四川警察学院考务管理办法》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各类考试中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视为无效,记零分,同时按《四川警察学院关于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在毕业前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院可以出具成绩证明。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一年内,根据本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经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校修读已满二年的;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四)文史类专业转理工类专业、艺体类专业转非艺体类专业、非公安专业转公安类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三月份办理。其程序如下:由学生填写《四川警察学院转专业申请表》,报所在系(部)及转入系(部)审核,学生处审核,教务处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到教务处等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学生。并从当年秋季学期(二年级第一学期)进入所转入专业学习。

休学创业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教务处审核后,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转学学生的转学文件省内转学不少于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不少于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的相关文件须由院长签署。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转学信息公示和公开制度。学院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在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教务处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在转学手续完成3个月后,向四川省教育厅备案转学材料。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响应国家对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号召,遵照相应规定参与校外创新创业,可休学完成创新创业。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填写《四川警察学院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经所在系(部)、学生处批准,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出具休学证明,注明休学起止时间;

(二)学院认为或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应予休学,而本人又不申请休学者,学院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本人,自接到休学书面通知之日起,休学生效;

(三)休学期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参与校外创新创业的学生,累计不超过三年;

(四)休学期间学生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均由学生个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四川警察学院保留学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入伍证明等),经所在系(部)、学生处批准,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出具保留学籍证明。学生办理完保留学籍手续方可离校;

(二)保留学籍期间学生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均由学生个人负责。

大学生应征入伍可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精神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一般在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复学学生应持有关证件及《四川警察学院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健康的证明)向所属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四川警察学院复学申请表》,经系(部)、学生处批准后,送教务处审核,方可复学;

(二)为保证学生复学后的正常学习,学生应在复学学期选课前办理复学手续;

(三)凡复学的学生,由学生处进行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考核,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得复学,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对获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复学前修读情况,编入适当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休学期满,凡无故在开学后两周内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已满,未获得学院本科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90%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达到退学条件学生本人不办理退学手续的,由学生处、教务处、专业系(部)等相关部门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劝其退学的,教务处于7个工作日内拟发退学的学籍异动文件,并办理退学决定,送达学生处。由学生处通知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由学生处采取邮寄、登报等形式送达,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公安专业学生同时报四川省公安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学院本科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任何证书和证明。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四川警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学业警告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业警告制度。学院依据学生修业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警示学业出现问题且有可能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促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业警告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将实行学业警告:

(一)一学年未取得30学分者或者连续两学期合计未取得30学分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以上补考者。

第四十二条 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专业系(部)作出,每学期结束后系(部)对学生修读课程及考试成绩进行清理,将达到学业警告条件的学生名单整理填入学业警告情况汇总表,报系(部)主任签发,学业警告情况汇总表加盖系(部)公章后交教务处存档,由教务处统一在校园内网上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各系(部)填写学业警告书,将学业警告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签字确认,必要时向学生家长进行通报。对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学业指导教师要及时与学生谈话,为其提供相应的指导,帮助其分析原因,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改善学习方法,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并进行学业跟踪。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学院本科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准予毕业的最低学分总数及学分构成要求,即必修学分、选修学分、综合素质养成教育学分、体能达标等其他各项毕业要求后方可毕业。经全面鉴定,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教学环节,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向系部申请提前毕业,经系部、学生处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安排一次毕业补考(重修考核),原则上安排在毕业答辩结束后一周内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期满获得学院本科各专业培养方案学分的95%但未取得全部学分者,即毕业补考仍有课程不合格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此类结业生离校6-12个月内,可返校申请一次参加未获学分课程的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结业生在返校换证考试中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并不再变更所做的结业决定。

第四十六条 结业生在返校换证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不再变更所做的结业决定。

第四十七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年的学生,达到退学规定的,退学时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原颁布的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如有与教育部及其它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矛盾时,按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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